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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2019-04-24 15: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与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主体为学校党委会(包括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等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八)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九)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部)、校级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人员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三)全国、省、市、县(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四)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确定;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省部级以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及项目变更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100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不动产购置和重要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服务采购等项目;  

(四)重大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对外投资、融资、贷款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权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使用年度预算中机动经费100万元以上的支出;  

(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超过50万元的支出,年度预算项目追加超过50万元的支出;  

(三)学校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四)学校接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贵重实物的使用;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及程序

第八条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  

第九条学校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议事规则和程序按照《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意见。  

(三)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会签制度。凡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要,必须经会议出席人员会签,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主持人认为应该回避的,有关人员须回避。

第十二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督办登记、纪检监察部门对督办情况进行再监督检查。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教育厅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除紧急情况外,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越权决策的;  

(五)未向校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汽院党发【2016】5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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