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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党政(电子)公文管理办法
2019-04-24 15:5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使学校党政(电子)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电子)公文是学校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管理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学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实施、部署及指导学校党政工作,公布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请示答复问题和商洽工作,报告和通报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电子公文等同于纸质公文。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以及合作方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要发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和范围。 

第五条学校(党委)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公文处理、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及印信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文办理过程中的查办工作,推动学校各项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对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五)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学校公文处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积极推进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和应用,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落实安全保密措施; 

(七)完成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通过会议等途径发出的公文,收文者应当根据公文内容和处理权限及时交本单位办公室或学校办公室登记处理。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和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充分发挥办公室“研究、协调、督办、服务”的工作职能。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学校党政(电子)公文种类主要包括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作为下行文,下级单位应遵照执行;作为平行文,仅供对方参考。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九)“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学校党政(电子)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公文各组成部分及要求如下: 

(一)份号。指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一般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涉及国家秘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涉及工作秘密公文,应当标注“内部使用”或“内部资料”和保密期限。 

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只涉及工作秘密的公文不得按照国家秘密的密级进行标注。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置于首页上方,一般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两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主要适用于“函”、“批复”“纪要”等)。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中的主办单位应当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码。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处。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各职能部门机关代字由学校(党委)办公室统一确定,其他各二级单位机关代字由各单位办公室自行确定。 

l.文头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文件”机关代字上报用“汽院文”,下发用“汽院发”;文头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机关代字用“汽院函”、“汽院复”、“汽院纪”等。文头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文件”机关代字上报用“汽院办文”,下发用“汽院办发”;文头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机关代字用“汽院办函”、“汽院办通字”等。 

2.文头为“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文件”机关代字上报用“汽院党文”,下发用“汽院党发”;文头为“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机关代字用“汽院党函”、“汽院党复”、“汽院党纪”等。文头为“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机关代字上报用“汽院党办文”,下发用“汽院党办发”;文头为“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机关代字用“汽院党办函”、“汽院党办通字”等。 

各二级单位公文可参照上述确定单位代字。 

(六)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如有多个签发人,应按照发文机关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应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隔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1.标题中的事由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2.下发本单位产生的规章、领导讲话等公文用“印发”;下发下级单位的公文用“批转”;下发上级、同级或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用“转发”。批转、转发公文,只将事由写清楚,不必照抄原标题,也不得只写原发文字号。 

3.标题中除对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书名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主送单位名称一般置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写,但“决定”、“通报”、“意见”、“纪要”的主送机关名称应置于公文末页抄送单位栏之上。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 

1.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2.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应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间隔一行,空两格)、成文时间之上,标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如“附件:1.×××”),在正文相关处用括注标明“见附件×”等字样。 

1.公文标题中已标明所批转、转发、印发、报送、转报文件的,不加附件说明,也不标注“见附件”等字样。 

2.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3.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4.应当在用印页之后另起一页,并尽可能与正文装订在一起。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1.发文机关署名应与发文机关标志、标题中发文机关名称相一致。 

2.联合行文时,若发文机关标志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发文机关署名的顺序应与发文机关标志的排列顺序一致。 

3.单一行文、联合行文时一般需标注发文机关署名。 

(十二)成文日期。公文的生效时间,是公文生效的重要标志。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月、日不虚位(即1不编01)。 

1.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等以会议正式通过的日期为准。 

2.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公文,以签发日期为准。 

3.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三)印章。体现公文效力的表现形式,是公文生效的标志,是鉴定公文真伪最重要的依据。 

1.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 

2.除“纪要”外,纸质公文应当加盖印章,电子公文随着信息化系统建设的不断推进亦应加盖电子签章。 

3.联合行文,联合发文单位均应加盖印章。 

4.用印应当端正、清晰,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一行之内,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时间。印章必须与正文同处一面但不得压正文。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时间下一行。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需要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排列。 

第十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一般为三号仿宋体,标题或小标题为三号黑体,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前条未明确的,参照《国家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校属各单位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五条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各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学校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业务处室。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应出现“请批复”、“请审批”等字样。 

(四)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五)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各单位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根据本级单位授权,可以向下级单位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单位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单位提出指令性要求。 

(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单位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十七条学校及其各二级单位可以与同级党委联合行文,职能部门之间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八条凡是能通过当面协商电话联系等方式解决的事务性问题,不必行文。 

第十九条学校党政公文的主要发布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文头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文件”和“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文件”,主要用于学校(党委)下达全局性的计划,部署党委、行政中心工作,施行重大党政措施,作出重大决定,发布重要规章,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以及其他需要以学校(党委)文件行文的重要事项。 

(二)文头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和“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主要用于与平级单位(党委)或不相隶属单位(党委)的重要函件,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及专题会议纪要,批复各单位的请示,以及其他对外联系事项。 

(三)文头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文件”和“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是“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文件”和“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文件”的一种补充形式,主要用于传达学校领导的指示,转发上级或不相隶属单位(党委)的文件,布置学校临时性、短期性和局部性工作,学校成立各类领导小组、委员会、临时性单位及其成员调整事项,重要会议通知,以及其他需要以办公室文件行文的事项。 

(四)文头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和“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主要用于学校一般会议通知,周知性通知事项,以及其他需要以学校(党委)办公室小字头行文的事项。 

(五)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文件可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草拟公文要求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体现学校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或部门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二十二条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必须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或冲突;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会签、会办。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四条公文应当按签发权限送本单位领导人签发。 

(一)学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包括重要的“请示”、“报告”,由正职领导人签发。 

(二)内容属于副职领导人分管范围的公文,可由副职领导人签发;如同时涉及其他副职领导人分管范围的,应当先由其他副职领导人审核或者会签。如涉及副职较多的,最后应由正职领导人签发。 

(三)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或内容已经会议决定的公文,经授权,可由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重要的“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办公室文件”、“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由学校分管领导签发,也可根据授权由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五条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以及姓名、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草拟、修改和签发、批办公文,书写工具和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八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一般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承办、传阅、催办(督办)、答复等程序。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党委)办公室(文秘人员)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涉密公文应当注明密级。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拟办。文秘人员签收登记后,应当报(党委)办公室主任拟办。阅知性公文,办公室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文秘人员根据拟办意见分送公文;批办性公文,办公室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单位(部门)办理。 

(四)承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单位(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承办单位(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对不属于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迅速返回交办的办公室(文秘人员)并说明理由。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传阅完毕后,公文应及时归还本单位办公室文秘人员。 

(六)催办(督办)。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催办。要建立催办工作网络,健全催办工作制度,加大催办力度,提高催办质量。 

催办的重点是: 

1.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2.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以及发展规划等贯彻实施情况; 

3.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4.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对列入催办的事项,要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并根据轻重缓急,做到紧急事项跟踪督查,重要事项重点督查,一般事项定期督查。 

承办单位(部门)对催办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有关情况。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完的,要向交办的办公室(文秘人员)说明情况并提出进一步办理的意见。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部门),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部门)。 

第二十九条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发布公文的办理过程。发文办理一般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单位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正式印制(发送)前,办公室(文秘人员)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第三十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通信部门或者收发件单位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并建立严格的备案制度。 

第三十一条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单位(部门)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部门)归档,相关单位(部门)保存复制件。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二级单位公文由办公室或行政秘书统一管理。同时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国家绝密级公文、学校核心级科秘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单位(部门)或者其上级单位(部门)决定。 

第三十六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部门)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部门)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部门)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部门)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复制、汇编国家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学校普通级科技秘密公文和工作秘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 

国家绝密级和学校核心级科秘公文严禁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必须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批准。 

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部门)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部门)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校有关档案规定,及时收集公文定稿、正本和会签稿、重要修改稿等,整理(立卷)、归档,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公文立卷,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制文单位证明章,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档案工作条例》(汽院院发〔2009〕111号)定期移交档案部门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三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或者上级单位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归档价值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登记和主管负责人批准,由印发单位定期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六条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所在单位(部门)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七条新设立的二级单位应当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单位(部门)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各二级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公文制发管理办法(修订)》(汽院院发〔2013〕9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发文流程图 

2.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收文流程图 

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收文处理单 

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校内请示处理单 

5.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发文单 

6.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二级单位公文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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