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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2014-10-09 17:04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提高学校办学的透明度,畅通与广大师生的沟通渠道,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的知情权,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严格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四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必须保证已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五条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密切相关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或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外,都要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公开的重点是办事依据、办事权限、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

主要内容有: 

(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收费公开。包括收费项目、标准、范围、批准文号,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社会捐赠的款物等; 

2、招生事务公开。包括招生计划、生源和政策,享受照顾录取的政策规定,录取的分数线等; 

3、学生管理制度、办法公开。包括学生奖、贷、助学金的管理办法和名单,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毕业生就业以及评优评先、奖惩等; 

4、其它按照上级部门要求需要公开的事项。 

(二)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1、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规划、决策和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 

2、学校财务管理。包括财务预决算,财政拨款,正常收费,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捐赠,投资收益,房屋租赁收入,财务支出,专项资金补助,教学、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等; 

3、工程建设项目(含大型维修项目)。学校工程建设和大型维修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公开招投标。对工程项目的审批过程,资金来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工程总造价以及工程竣工后验收结果和决算等,均实行公开; 

4、干部人事工作。包括机构改革方案,教师、干部推选与聘任,人事聘任,职称评定,年度工作考核办法和结果,评先奖惩,晋职晋级,导师遴选,工作调动,公派出国进修访问等; 

5、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包括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6、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包括项目申报,工资调整、福利分配和津贴发放方案,住房调整方案,住房公积金、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基金缴纳使用情况; 

7、其它需要公开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

第六条信息公开要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方便师生员工的原则,注重公开形式的多样化,提高校务公开的针对性。

(一)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会。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校情发布会、通报会,公开校务,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公文形式。学校通过会议纪要、通告、通报、通知等形式公开校务。 

(三)规章制度。学校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行政楼接待室,供免费查阅。 

(四)新闻媒体形式。建立信息公开专题网页、固定公开橱窗,通过校报校刊、校内广播向社会和校内师生员工发布应予公开的事项。 

(五)其他形式。例如:全校师生可以利用每周校领导接待日、校长信箱等获得相关信息。 

第七条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四、职责分工

第八条信息公开工作由校长领导,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维护、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并统一受理、答复全校师生员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学校相关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学校信息公开联络员,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纪委、工会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部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五、信息报送要求

第十一条信息的收集整理。各职能部门应及时报送信息,并保证信息来源有据可查,不得虚报、漏报、迟报、拒报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的报送。各职能部门负责填报的信息,由各单位信息公开联络员和主要负责人先后签名、审核和盖章,经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方可交学校办公室汇总。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稳定、扰乱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当主动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六、培训和奖惩

第十五条学校把信息公开工作与各单位目标考核挂钩,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联络员,适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学校对该公开而未公开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问题,依据相关规定,视情况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七、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信息公开报送表 

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高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印发 

共印13份 

附件 

信息公开报送表

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公开信息

信息联络员(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分管校领导(签名):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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