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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大学章程建设
2014-10-09 17:17 梁莹莹陈立鹏 

 

日本是一个教育法制高度发达的国家,其大学章程建设也处在世界发达国家的前例。早在1947年,日本就颁布了《学校教育法》及《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对各级各类学校明确提出了制定章程的要求。本世纪初,受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影响,各大学全面加强章程建设,大学章程建设工作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极大地推动了日本大学管理的规范化和办学的法治化。 

根据日本法律的规定,日本各大学都有章程,包括东京大学、大阪大学、九州大学、名古屋大学、明海大学等都根据各校具体情况制定了章程。虽然学校校情各异,但由于章程本身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受日本高等教育理念和大学精神的影响,决定了日本大学的章程会有一些共同特点,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大学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和学校发展目标 

日本大学章程中充分体现了大学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和学校发展目标。《东京大学章程》在序言中明确指出,“东京大学将努力使自己成为世界一流的学术研究机构,并且培养出有全球性发展眼光的知识分子,这些知识分子将为实现一个没有偏见的社会,为促进科技进步和创造新文化做出贡献。”同时,章程还从学术目标、教育目标和管理目标等维度做出规定,以期全面实现东京大学的办学使命。《明海大学章程》在总则第1条中也明确指出,“明海大学是根据教育基本法及学校教育法的规定对一般教养及专业教育进行广泛的教授与研究,培育富有社会性、合理性、创造性的人才;同时,基于人类共存的信念,以对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为目的”。《大阪大学章程》第1条规定,“对于各种各样的人类社会以及环境和自然界的众多领域,还有它们间的相互关系的问题,大阪大学努力探求其真理,立足成为世界最先进的学术研究基地”。由此可见,大学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和学校发展目标等事关大学发展的重要的、基本的问题,是日本大学章程规定的重要内容,通过章程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保证了日本大学办学和管理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2.重视对学术追求和学术权力的规定 

日本大学对学术追求和学术权力十分重视,在章程中用大量的篇幅来明确学术目标,而且还规定了一系列配套措施来促进学术目标的实现。关于学术追求,《东京大学章程》从学术目标、过程、评价等方面做出规定,充分体现了东京大学专业治学的价值观。章程第一章规定,“东京大学的目标以学术自由为基础,不断追求真理、创新知识,使其教育和研究保持在世界领先地位”,“培养学生的领导品质、国际化性格与开创精神”,体现学术目标的明确性和先进性;章程第一章第3条规定,“东京大学的本科阶段,教学形式与制度灵活,发挥教师的学术自由,专业化与多样化教育相结合;研究生阶段,建构广泛的、高度专业化的教育体系以培养学者和高水平的专家”,体现了学术追求过程的严谨性和高水平;章程第一章第4条规定,“东京大学将对学生的成绩定期进行严格的、恰当的评价。对教师的教学和其它各种教学条件除了进行自我评估外,东京大学还会得到学生和第三方团体的评价,为了实现其教育目标,它将立即实施这些评价”,体现了学术评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大阪大学对学术的追求在章程中也有明确的体现。章程第4条规定,“大阪大学对学术的追求坚持独立性和市民性”。学术的独立性,即在学术追求中尊重学术权力和学术自由;学术的市民性,即继承和发展怀德堂私塾以来自由豁达的市民性性格和批判精神,立足于日本民众利益、社会现实和教育本质的学术主张。章程第5条规定,“大阪大学主张重视所有学科基础性理论性的研究,将世界水平的研究作为自己的研究课题”,章程第7条规定,“大阪大学追求综合大学为特色, 推进适合新时代的综合性教育研究”。由此可见,日本大学非常重视学术追求,并将其充分体现在章程中,通过章程来切实保障学术权力的自由发挥和学术目标的实现。 

3.明确了大学的治理结构和治理原则 

国立大学法人转型,使日本大学的内部组织结构从以往官僚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向法人化、企业制体制转型。日本大学内部组织的基本架构《国立大学法人法》做出了明确规定,目的是要改变国立大学原有的组织结构,转变文部省对国立大学的管理模式,实现权力制衡和多元利益主体良性互动。《国立大学法人法》规定,日本国立大学必须设置大学董事会、经营协议会、教育研究评议会和校长遴选考评会议等,这四个机构构成了法人化改革后国立大学的重要管理架构,并且通过设立经营协议会和教育研究评议会,从实质上分离经营和学术事务。同时,各个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在这四大机构下又设立了相应的执行机构,以提高执行力、规范学校管理。日本各大学的章程有关组织管理的规定体现着大学组织治理的根本原则。东京大学章程第10条规定,“东京大学认识到日本人民对它自我管理的信任,即没有任何偏见地通过创造和开发知识为社会带来效益, 所以它不仅会持续地自我审视,而且会满足其委托人的利益要求”,第11条规定,“东京大学在校长负责任的、全面的指导下为有效且富有成果的管理而奋斗,并应考虑到在学校成员之间就教育、研究和管理需形成一致意见。学校还将努力了解来自社会各界对其管理的各种意见”。这就体现了日本大学以自律为主,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治理原则。这一原则符合大学的性质和特点,有利于人才的培养和优秀科研成果的形成。东京大学章程第14条规定,“东京大学在公平评估的基础上自主招聘员工,……就任命每个部门的领导和教职工而言,需分别与各部门讨论协商后决定”。大阪大学章程规定,“重视多方沟通对话,尊重学生、教师各自的见解,平等交流并相互聆听”,“大阪大学,面对当前课题,力图通过成员间的协调,自如解决”。这就体现了日本大学鲜明的民主管理特点及民主管理原则。东京大学章程第12条规定,“东京大学的院系、研究生院及附属机构,作为自治管理的基本组织单位,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整个学校的管理。其责任包括恢复重要的自我改革,以形成教育和研究系统一体化为目标。”第19条规定,“东京大学在参与管理上也追求公平,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平等地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大阪大学章程规定,“在各种管理活动中,拒绝因人种、民族……等方面的歧视,拥护基本人权”。这进一步体现了日本大学民主、平等的组织管理原则,彰显了现代大学制度的精神。 

4.重视对大学的社会职能及大学与外部联系的规定 

日本大学对社会职能的承担受到法人化改革直接的影响。日本大学改革后成为独立法人,独立性和市民性都大大增加,社会民众的需求成为日本大学办学目标、人才培养和大学发展方向等方面最大的影响力,而且社会也是大学发展自己、培养人才最终的输出口,因此,日本大学的社会职能越来越显著,与外部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日本的大学章程对大学社会职能的承担和与外部的联系都有明确的规定。大阪大学章程第3条规定,“大阪大学通过教育研究活动,以‘立足区域,面向世界’为口号,为社会的安宁、人民的福祉、世界的和平、人类与自然协调作贡献”。章程第6条规定,“大阪大学发扬实学的传统,注重基础和应用的平衡,践行适应现实社会要求的教育研究”。可见,大阪大学十分重视大学与社会的联系,大学对学术权力的呼吁和对研究质量的高要求,最终目的是要服务于社会,对社会有所贡献。东京大学章程第5条规定,“随着培养出为知识发展做贡献的教师、职工、研究人员和学生,东京大学积极推动教育发展以满足社会需要,比如为社会成员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教育和终身学习的机会”。章程第8条规定,“东京大学将保持其组织的灵活性以应对社会和经济变化。它将与校外的知识分子合作并不断开发与国外的联系。它意图在促进网络式研究中运用全球化的视角发挥动态的作用”。章程第9条规定,“东京大学不会关注短期利益,其目的是系统地开发一个持续的、普遍的专门知识体系。此外,学校还将在基础研究领域把社会与研究结合起来。”日本大学通过章程来规定大学的社会职能及大学与外部的联系,可见这是日本大学管理与发展的重要内容,体现了日本大学勇于承担和发挥社会职能,以社会需求和社会应用为研究和学术的出发点,力求站在社会最前沿,在推动社会发展和社会服务中实现学术研究的真正价值。 

5.重视对大学经费来源及管理的规定 

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使日本国立大学成为独立法人,这给日本大学财务管理带来很大的变化。东京大学将大学的财务相关问题写入章程,规定大学资金可能来源的渠道,对这些资金的投入方向和合理使用做了规定,“合理使用这些资源使其效益最大化”,“为满足特殊教育或研究的需要,东京大学将接受校外的资金援助,只要对这些资金的利用不违背学校的指导原则,这些资金可以来源于政府、公共团体、公营企业、私营企业或个人”。日本明海大学章程专章规定了学校的经费来源及管理,“本大学入学选拔考试合格者,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交纳前条所述的学生交纳金。但是,对于齿学教育充实费,可以根据特别规定进行减免。”“各系的学费、设施维护费及齿学教育充实费,可在前学期和后学期两期分别交付一半金额。前学期在4月30日前交,后学期在10月31日前交。”“拖时不交学费者,在催促情况下仍然不交,开除学籍。”在章程中对大学经费来源及管理作出规定,对作为独立法人的大学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事项,充分体现了日本大学章程制定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陈立鹏.学校章程[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2]陈立鹏,陶智.国外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启示[J].中国高等教育,2007(10). 

[3]王晓燕.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中的大学章程建设———以《东京大学宪章》为例[J].全球教育展望,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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