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信息公开程序,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由校党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造成被动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
(一)学校发布的信息,发布前应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报党办审查,重要信息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各部门、院(系)发布的信息,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
(三)发布涉密情况不明确的信息,由信息承办或制作部门初审、经校保密委办公室审查、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发布。必要时须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定或报上一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五、校党委办公室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依法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征得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
七、经审查可以公开的信息,通过中心网站、新闻媒体、公开栏、橱窗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
八、校纪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自觉执行本制度,确保信息公开工作积极、规范、有序推进。
九、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各单位需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加强对门户网站的清理,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
十、由于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中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4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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