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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9-04-24 1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规范学校各级学术机构的组织与行为,建立相对独立的学术权力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可设立专门委员会,完成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共设19个席位。其中,校领导和职能部门4个席位,各院(部)13个席位,学校可聘任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设席位2个。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第六条 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设5至9个席位。主任委员1人,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具体组成由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科专业设置情况,在征询本单位教职工意见后提出并确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与科学技术处合署办公。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秘书长1人,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全额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人选由各院(部)党政联席会推荐、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三)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院(部)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研工作规划,评议本单位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拟作出的重要决策,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或决策。  

(二)审议本单位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和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重要拔尖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及各级各类人才工程候选人。  

(四)推荐本单位重大科研立项以及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指导本单位的学术活动。  

(六)为本单位其它重要事项决策中的学术问题提供咨询或论证。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二条 校、院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学术民主,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利害关系人的重大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一年内2次无故缺席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同名文件(汽院院发〔201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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