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原则。
(二)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四)评定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及学术道德规范。
(六)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和评价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决定学位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由学校分管研究生教育和分管本科教育工作的校领导分别担任。其他委员由主席、副主席提名,提名人选从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有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中产生。委员人选须经学校审议通过,由校长任命和聘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服务的组织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总人数不超过25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任期三年。委员由教学管理部门以及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部)负责人和长期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学术专家及校外专家组成。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建设规划;审议专业建设与改革方案和专业调整与新增方案。
(三)围绕教学建设与改革工作,对重大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教学管理改革与创新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研究、论证教学实验室、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五)审议教学经费预算和重大教学管理制度。
(六)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七)参与评审、推荐和鉴定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等。
(八)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等工作提供指导、咨询和建议。
(九)对学校教学过程进行检查、监督、评价与指导。
(十)审议学校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包括高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实验技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各一人,由校长指定二级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分别由分管人事工作和实践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他委员从教授专家库中产生。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有关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全校教师、实验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其他需要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各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工会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
学校建立健全基层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据法律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会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共青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汽车公司及其他企业、学校、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面代表参与,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的非行政常设机构。
学校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其他依法依规成立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据宪法、法律和学校章程,建立完备、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健全办事程序和议事规则,完善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机制,充分保障学生、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权利。
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依法维护学校权益。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深化综合改革,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教学科研单位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九条 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等其他教学科研单位,根据设立的实际情形,参照学院(部)行使全部或部分职权。
第五十条 驻外产学研基地,协同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高层次人才引进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院(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履行政治责任,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有效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参与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部)院长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材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师资队伍建设、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由学院(部)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直(附)属、职能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院(部)通过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会议制度,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实施民主管理和学术管理。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各类学生团体,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各类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获得就业创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五)按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六)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依法依规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 学校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坚持以学生为本,建立健全学生服务体系,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并根据办学能力不断改善学习生活环境。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和其他帮扶体系,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和权益救济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六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重大事项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岗位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充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公正的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尊重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的教职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七章 经费与资产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收社会捐赠等多途径经费筹措机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杜绝铺张浪费,实行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根据“量入而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实行学院综合预算制度,学校根据学院的办学成本、办学绩效和目标任务核定其综合预算。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本着“科学规范、厉行节约、绿色环保、讲求绩效”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提高使用效率,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校园环境建设和安全管理,为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密切与国家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的联系,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努力为汽车行业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实现学校与行业和社会的协同发展。
第七十九条 校长代表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八十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及其前身学习、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校友会,负责学校联络校友的工作。学校支持校友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地区、行业等校友会。校友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教育合作,构建开放办学格局。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报请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章程的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提议。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